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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9)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我拜读过宋立军先生一篇《关于中外社区矫正概念的比较谈社区矫正的定位》的大作,文章很有深意。然观点我不敢苛同。(他是反对强制组织公益劳动的)。至少不符合我们社区尚未成型、成熟的国情。我个人认为,社区矫正虽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虽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只有在这种大背景下才能体现出我们的人性化,因此,我们根据犯罪人个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担必要经济责任,本来就是必要的。绝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矫正对象实际的情况。

本文思考的主题是指定性的,分析是从社区矫正实践的实用性角度来入手的。笔者也仅仅是一个在基层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普通一兵,没有专业的理论基础,为了阐述自已的思考和分析,大量引用了一些法律概念,旨在学习中厘清自已的思路。
马克思哲学认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同时,实践中总结的有益的经验,也是理论形成的基础。
总结以上的理论分析,结合我们的工作实践,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在社区服刑的人员当中客观上是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的。所以,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风险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对象和不能适应社会及个人生活期望过高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身上。现行的矫正强制措施对这部份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应当理顺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赋予司法行政部门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科学、规范的分类管理是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办法。


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张存友


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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