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侦查目的评论 ——兼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6)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从侦查目的观生成的相关背景和因素考量,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和结构模式,都是典型的职权主义甚至是强职权主义。在诉讼价值观的塑造上,我国的传统观念偏重秩序而轻视自由;在诉讼结构的安排上,长期以来又注重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运用,而对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重视程度不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立法上和理论界在侦查目的的定位上长期以来秉持的是近似于大陆法国家的“公诉准备观”。根据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提起和支持公诉而进行的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活动。[15]也有学者明确指出,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为提起公诉做好准备。[16]显然,这种观点将为提起和支持公诉作准备界定为侦查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公诉准备观。但是,如前所述,现实中的一个国家的侦查目的观并不能单纯套用某一理论模型来加以解释,公诉准备观并不能完全涵括我国侦查目的的所有特征。作为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我国的侦查目的观也必然是公诉准备观和审判准备观的混合。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较之法、德等传统大陆法国家更为强烈,因此,出现了理论和实践“两张皮”现象。在理论上,公诉准备观是主流观点,大家都认为,在我国侦查的目的应当是为公诉作准备,应当切断侦查与审判之间的直接联系;但是,在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却是审判准备观,在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侦查与审判的关系密切,前者对后者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的侦查目的观是以审判准备观为基础的,只是融合进了公诉准备观的部分观点。由于79年刑事诉讼法的职权主义色彩极其浓厚,许多地方甚至体现出了强烈的纠问主义色彩(如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趋于客体化以及对口供定案的过分依赖等等),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侦查本位主义”的产生和存在。具体而言,由于79年刑诉法在起诉制度上实行全案移送主义,要求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必须向法院移送在侦查阶段形成的全部案卷和证据,这样就根本无法阻断侦查与审判的联系,侦查阶段的结论直接延伸作用于审判阶段,使法院的审判事实上建立在侦查阶段形成的结论之上,审判变成仅仅对侦查阶段作成的调查笔录进行复查、复核的表面工作,审判程序被架空,庭审被虚置,仅仅成为“走过场”的形式。了解中国司法实践的人都无法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直接根据在侦查阶段作成的调查笔录而作出判决。而这正是审判准备观和“侦查本位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反映。审判准备观和侦查本位主义在我国侦查实践中的存在,导致有罪推定思想泛滥,被告人在侦查中的地位趋于客体化、人权保障状况不佳。与审判准备观和公诉准备观相联系的有罪推定思想贯穿于整个程序之中(公民从涉讼之日起,就被称为“被告人”,似乎就预示着将来必定会对其提起控诉。从语义学的角度说,这一“命名”正反映了我国立法者潜意识中的有罪推定思想),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成为证实被告人犯罪的单向过程。由于主观上已经将犯罪嫌疑人视为有罪之人,在侦查中就难以对其合法权利加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客体化、人权保障状况堪忧。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随着刑事诉讼价值观和诉讼结构的调整、变化,这种情况有所好转。首先,在诉讼价值观上,新刑事诉讼法摒弃了传统的单一的秩序价值观而致力于寻求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平衡,正如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陈光中教授指出的,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打击和保护这对矛盾有机统一起来,并贯穿在各个程序、制度之中”。[17]其次,鉴于诉讼价值观和诉讼结构的互动性,在刑事诉讼价值观发生嬗变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也成为必然的抉择。经过96年刑诉法修改后,传统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已被彻底改造,一种吸收了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制因素的新型诉讼结构开始形成。由于这种新型诉讼价值观和诉讼结构的形成,带来了传统侦查目的观转型的契机,具体而言:由于新刑诉法废除了起诉全案移送主义和庭前实质审,转而采行庭前程序审,侦查与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松驰,困扰实践已久的“侦查中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起诉时不得再向法院移送本案的全部证据和材料,而只能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据此,法官在庭审前已经难以接触到侦查中获得的全案证据和材料,侦查和审判之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被阻断,这就有利于避免“侦查中心主义”的出现,以庭审的实质化来寻求对程序公正的保障。与此相联系的是,侦查就是为公诉尤其是为审判作准备的传统观点开始遭到立法上的质疑。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程序民主性和对抗性的增强,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确立,在未经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之前,任何人(包括犯罪嫌疑人)都不再被视为是有罪之人;收容审查等对嫌疑人基本人权威胁较大的强制性措施被取消;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些举措无疑极大地改善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的处境(“犯罪嫌疑人”这一称谓的改变,本身就折射出刑事诉讼价值观的大幅转向),并使得我国侦查程序的有罪推定色彩褪去不少,这就为传统侦查目的观的转型和新型侦查目的观的生成创造了条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