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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重心;刑事侦查程序论——兼论我国(4)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在日本,侦查,也称为搜查,主要是由司法警察职员即各都道府县警察机关的警察官担任。检察官则对警察官移送来的案件及由于检举揭发等自己发现的案件展开侦查。侦查从侦查机关认为存在犯罪的理由开始,称之为侦查的开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司法警察职员在知悉有犯罪发生时,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据此,侦查的开端应当是基于对犯罪消息的知悉,只要获悉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了犯罪消息,即可开始侦查,而无须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根据日本刑诉法的规定,侦查的开端,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侦查机关通过现场辨认、职务讯问、交通盘问、验尸等手段自行发现犯罪。另外,侦查机关也可以通过打听、传闻、报纸记载及在调查中得知其他事件等途径获悉犯罪消息,《犯罪侦查规范》中规定,警察官在注意报纸及其他出版物的记事、匿名举报、传闻及其它广泛的社会现象的同时,也应大力展开职务调查,努力获取调查线索。“在广泛的社会情况中,凡认为与犯罪有关系的,都不妨碍成为侦查的端绪。”[8]二是非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并通过受害人报案、告诉、检举、自首等方式报告侦查机关。它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法律规定的控告、检举、请求、自首等;另一种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如犯罪被害人报案、保安公司报案、目击者等第三人报案或匿名举报等。对于非侦查机关的报告,侦查机关应当予以记载,只要侦查机关通过犯罪消息的获取,在主观上认为存在犯罪的,即可发动侦查程序,展开调查。

  在意大利,1988年制定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原来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诉讼阶段的分离,将旧法规定的预审和审判两大诉讼阶段分离为初期侦查、初步庭审(即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由此,初期侦查即侦查程序的地位明显得到提升。作为诉讼的第一阶段,初期侦查阶段的目的是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初期侦查,以便作出与提起刑事诉讼有关的判断。初期侦查由检察官领导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根据意大利刑诉法的规定,初期侦查程序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获取犯罪消息后发动。获取犯罪消息有两种途径:一是公诉人和司法警察主动获取有关犯罪的消息;二是接收公务员或个人的报案。司法警察在发现犯罪发生或接到发生犯罪的报告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初步侦查,包括勘验现场、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搜查、扣押和临时拘留等,而且必须在48小时内向检察官提出报告,并且将初步侦查所收集的材料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要在犯罪消息登记薄中予以记载,随即开始正式侦查,即由检察官负责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可见,意大利的初期侦查程序也是针对犯罪消息而随机性发动的。

  我国澳门地区的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有犯罪消息时,必须展开侦查。这就是说,侦查程序从获得犯罪消息时即告发动,无需履行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由于侦查权在检察院而非刑事警察机关,因此,获悉犯罪消息的刑事警察机关,不论是自行获悉或借检举获悉,均须在最短时间内将之转达检察院。但在接获有权限司法当局之命令进行调查前,刑事警察机关人有权限作出必需及迫切的保全行为,以确保证据。

  在英美法国家,由于并不将侦查视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而是将其视为控诉的准备阶段,因此没有专门的侦查程序启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犯罪消息,就应随即发动侦查,因此,也是一种随机型模式。在英国,刑事诉讼始于告发,在警察对犯罪进行侦查以前,任何人(包括警察)都可以告发。告发可以任何形式提出,但是凡申请发出逮捕证的告发,则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并且要进行宣誓以证明告发是有根据的。根据英国1964年修订的《法官规则》第1条的规定,当警察正试图发现犯罪是否已经发生或作案人是谁,警察认为可获得有用的信息,即可展开侦查,他有权讯问任何人,而不论该人是否为嫌疑人。[9]在美国,警察的侦查行为也是针对犯罪消息而随机发动的,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是由第三者或受害人打电话报告警察,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巡逻警察发现并报告警察局,无论是由受害人或第三者报警还是巡逻警察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受命赶往或正在犯罪现场的警察都必须立即确定现场是否有嫌疑犯,如果嫌疑犯正手执凶器或正在逃跑,警察可以立即逮捕该人。如果现场没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可以对现场目击者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对在询问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如果怀疑其身上可能带有武器,警察可以进行简单的“拍身搜查”。如果通过询问、拍身搜查,警察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犯下的,他便可以逮捕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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