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近年来证据法学研究热闹起来,这种热闹,与前几年较为沉寂的局面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值得被称为一件令人欣慰的事,因为证据法学本来不但是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而且对于个人自由等个人价值的保障来说也颇为重要 ,这是毋庸赘述的。不过,学术研究上忽冷忽热的局面,也可能会让人萌生一点隐忧,它多少会让人联想起这些年来我们身上反映出来的热情有余而思虑不足的学术研究习惯。现在学者们将更多精力投注于证据法学研究,与证据法有关的论著也多起来,见解难免不一致。对证据法的有关问题认真探讨、热情争论甚至直率批评,总归是有益于士林的。能够如此,证据法学研究中出现的这场热闹才不致流为一场泡沫。

  最近拜读了陈瑞华教授发表在《法学》(2001年第1期)上的《从认识论到价值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一文(以下简称“”陈文“”),阅读过程中能够时时感觉到作者刻意求新的精神,不过,掩卷静思,觉得文中也不乏可推敲之处,其中若干主要观点,颇有详加探讨的必要,故而特撰此文,以求教于著者并借以达到澄清某些认识之目的。 诉讼活动与认识活动

  陈文提出:中国主流的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视为一种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的最终目标在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从而为正确适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律规范奠定基础。有关运用证据的活动作为重要的诉讼活动,是这种认识活动的重要环节。由于这一原因,这一理论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视为诉讼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视为证据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陈文进而指出:尽管围绕证据的运用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包含着认识过程,“”但绝不仅仅等同于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在诉讼中都不具有根本的决定性意义“” ,理由是:

  首先,诉讼和仲裁都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裁判者固然会通过审查控辩双方提供或者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明确的揭示,但这种对事实的揭示只是为了争端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依据,创造一定的条件,而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裁判者就争端的解决所作的裁判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不可。“”在何家弘主编的教材《新编证据法学》中,陈进一步提出:“”换言之,诉讼和仲裁所蕴涵的认识活动即使不能最终完成,或者并无任何明确的结果,裁判者也必须作出旨在解决争端的法律裁判结论。可以说,利益争端的解决,诉讼和仲裁目的的完成,有时与事实真相是否得到查明毫不相干,而直接体现出裁判者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律价值的选择。“”

  其次,诉讼都是在程序法限制和规范下进行的活动。这些限制和规范使得诉讼和仲裁中的证据运用活动,不仅包含着一种特殊的事实认定过程,而且还负有实施程序法的责任。“”诉讼和仲裁中的证据运用即使算作一种认识活动,也只能属于极为特殊并受到程序法严格限制的认识活动。“”

  其三,诉讼都涉及到对有关论题的证明活动,而证明活动并不等于认识活动。“”一般而言,典型的认识活动只存在于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而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甚至仲裁活动一样,则主要蕴涵着一种证明活动。这种证明活动并不等于认识活动,因为这里存在着控辩双方和作为第三方的裁判者。“”读到这里,人们有理由困惑不解:存在着控、辩双方和作为第三方的裁判者,证明活动就不等于认识活动了吗?是否存在这样的逻辑关系呢?陈文又继续阐述道:“”对于控诉方而言,认识活动(通过侦查和调查)已经完成,有关的结论和论题已经产生和明确。但这一结论和命题不具有权威性。“”需要向裁判者直接证明,“”这样,法庭所进行的实际就是一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