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6)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二、 证据规则的工具作用

  国内一些论者刚刚走出实体正义至上的观念迷雾,又陷入了程序正义至上的新的教条式认识中,针对“”程序工具主义的观念则将程序法的工具意义强调到极端和绝对的程度“”,对“”程序工具主义“”进行捣毁,其结果却是将证据法的所谓“”独立的内在价值“”强调到极端和绝对的程度。

  那么,追求客观真实与证据规则真的是势不两立吗?

  并非如此。罗尔斯就曾经清楚地提到,刑事审判所“”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审判程序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设计的。“” 英国学者K.S.肯尼和J.W.塞西尔。特纳也曾就英国法律中证据规则的起因特别指出:“”证据规则的发展看来似乎受到这样一种事实的影响:法官逐步发现,有些证据很容易为那些没有经验的陪审员所不适当地接受。因此,主要是在由陪审员们来衡量证据的情况下,证据规则才得到反复的强调。而在法院单独行使职权的时候(如在为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确定刑罚时),那些未被按照严格的证据规则确立的事实也经常被考虑进去。“” “”必须记住,我们的证据规则大都是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宗旨只有一条,就是保证求得案件的客观真实,防止发生冤枉无辜的现象。“” 也就是说,最早适用一系列证据规则的英国,本来是为了“”保证求得案件的客观真实“”来设定这些规则的,原因之一在于英国实行法律外行人士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的制度,为防止那些未经过训练的人(陪审员)被引向虚假的结论。

  以自白任意性规则为例:自白任意性规则被接受,主要原因之一是“”大体上言,被告倘受犯罪调查人员之强暴、胁迫、利诱或诈欺而为自白,则其所为之不真实性或虚伪性自然大为提高 .易言之,在被告欠缺自由陈述的意志之下,极可能依犯罪调查人员之意思而为之陈述,如被告被迫承认其犯罪,在此情况下所为之犯罪承认,大多不可靠,是以不应将其作为自白证据予以采用,方为合理。“” 也就是说,基于追求实质真实(可以说是“”客观真实“”的另一种表达)也可以确立诸如自白任意性规则等一定的证据规则。

  关于沉默权,也可以用与自白规则的上述理由作为有力的理论支撑,尽管反对沉默权的人常常认为这项权利妨碍追诉机关获得口供并借此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这在某些案件中也是实情),但沉默权在保障发现案件实质真实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强迫一个人自证其罪,固然可以使部分犯罪人供述所犯罪行,但也会使一些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虚假供述,甚至攀诬无辜;对无辜者的强迫取供,更有可能使其被迫自诬,从而偏离事实真相。所以,在沉默权这一支撑点上显然就不能认为“”它与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事实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有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 .当然,我们可以认为沉默权的主要依据是尊重人的尊严、价值,保护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特别是美国米兰达规则对沉默权等的保障制度加以强化,更体现了对于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之尊重。人们评价沉默权制度,往往认为“”公权力强迫被告承认犯罪,无异强迫被告在自己头上戴枷锁,诚属过于残酷不人道之行为“” 确立沉默权具有防止酷刑取证等蹂躏、践踏人权的行为发生。这大概就是所谓的不依赖于客观真实发现的证据法的“”独立的内在价值“”。但仅仅相对于客观真实发现来说,沉默权具有一定的独立价值,而沉默权并非目的,正如体育锻炼本身不是目的一样(健康和快乐才是目的),它是保障人的尊严、价值和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相对于人的尊严、价值和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等价值来说,沉默权同样发挥着工具作用,只不过发挥工具作用的对象有所不同而已。陈文实际上是不自觉地将诉讼目的一元化了,认为诉讼程序的目的是而且只是查明案件真实(在此基础上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凡目的在查明案件真实的,就是工具价值、工具主义,反之就是内在价值。但诉讼程序的目的却不是或者不应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至少是二元的,后者就是人们常说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相对于保障人权这一目的,包括沉默权在内的诉讼程序规则不同样发挥着工具作用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