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笔者认为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衰弱有其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是国家力量强大后不断扩大国家控诉权行使的结果;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及其权利保护的加强 .在刑事诉讼中,优先考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展开研究和制度构建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因为刑事诉讼是针对被告人的罪与罚而展开的,直接涉及到被告人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而且我们无法回避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强大的国家作为追诉机关对被告行使控诉权,被告人处于弱者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很容易受到侵犯的。因此我们在呼吁和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时,也绝不能忽视或者弱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而应该首先强调国家的责任,强调公检法等机关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详细规定它们的保障职责,从而确保被害人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权利主体地位;构建一种能确保国家控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权利相对平衡,同时又优先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刑事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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