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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证据收集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二、自侦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技巧

  检察机关在坚持一些取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再注意运用一些技巧、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则可以大大提高取证的效率。目前取证实践当中应注意运用以下技巧:

  1、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

  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它一方面可以增大司法机关办案中的科技含量、提高侦查机关的破案效率,但同时也可能被犯罪人用来实施犯罪,增加其犯罪的隐蔽、狡猾程度,从而使侦查取证更为艰难和复杂。

  比如,随着高科技以及办公自动化的普遍运用,许多犯罪分子利用精通电脑业务、掌握程序特性、能够破解密码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如有的利用电脑多次大数额透支支票,并将电脑中的作案痕迹删除,有的则利用电脑伪造印章从而实施贪污。因此,在职务犯罪愈加智能化的今天,如果司法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不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成果,那么就很难在双方的活力对抗当中占得上风、取得优势。司法机关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培养司法人员科技办案的意识,转变其以人证为主的证据观念,提高他们的办案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从硬件上充实司法机关的科技装备,“鸟枪换炮”。另外,司法人员在取证时如果遇到了专业性很强的专业性问题,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协助解决。

  2、及时固定、保全证据

  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就是指把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以提取,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分析、认定案件时使用。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对整个诉讼阶段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实践中只重视证据的收集却不重视证据的固定与保全,那么最终的结局可能是侦查人员千辛万苦收集来的证据由于没有及时保全而丧失证明力,从而使证据的收集工作前功尽弃。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如果不详细制作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或者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以后的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极易翻供。

  在实践中证据的类别不同,采用的固定和保全方法一般也不同。比如对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言词证据一般采用笔录的固定方法;对物证一般要尽量提取原物,或者通过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并辅以绘图、拍照或录像等手段;对书证,通常也要提取原物或进行拍照和复制。

  关于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114条还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坏”。

  总之,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关系到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司法人员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这项工作。

  三、证据链条的构建

  司法人员在进行自侦案件的证据收集过程当中,还有必要对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适当的审查判断,以使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为查明案件事实起到有力的证明作用。这种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对证据的进一步收集补充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通过这种初步审查,可以及时发现所收集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整个证据体系能否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从而为下一步的证据收集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笔者认为这种证据链条的构建一般要经过以下两个环节:

  1、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

  单个证据是证据链条的基本单位,因此单个证据具有证明能力是证据链条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每个证据本身就不具有证明能力,那么就无从谈起形成具有排他性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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