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自侦案件证据收集问题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1)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才有证据收集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我国法律法规对刑事诉讼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制度,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这些法定的程序要求去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3)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表现形式,即任何一个证据只有符合了这七种表现形式之一才有可能成为定案证据,即使其已经具有了真实性、相关性等其他证据特点。

  2、全案证据的审查

  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固然是证据审查的前提,但是仅仅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却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其是否排除了其他任何的可能性,形成了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只有如此,才算完成了证据审查的任务。

  就像其他任何工作都很难百分之百正确无误一样,对每个收集来的证据进行证据能力的审查也同样不能完全保证其正确性,这里主要是埘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审查难度较大。因此,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找出矛盾、排除矛盾的工作就非常必要了。毛泽东同志也曾说过:“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有斗争,才有发展。”

  对证据进行比较鉴别的工作是多方面的,比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书证及物证等实物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问是否有矛盾;要查明同案犯之口供或证人证言相互之间是否有抵触等等。通过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可以排除矛盾,从而使众多的证据协调一致,形成一个证据链条。不但要通过审查使这些证据形成链条,而且这个链条要是封闭性的,即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只有在诸多证据的证明下,结论是惟一的,才算真正完成了证据审查的任务。

  四、视听资料的收集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有时也被称为影像资料和音像证据。视听资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应用,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比例和地位还将大大提高。视听资料在一些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中往往也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检察机关经常收到举报人携带录音录像资料检举受贿人的情况,在“一对一”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举报人的这些视听资料经查证属实就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

  作为一种能够将内容再现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具有如实、直观、动态地反映案件事实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容易被删改、破坏,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缺点。因此,司法机关和人员在进行视听资料的收集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集后及时进行固定和保全

  录音、录像等各种视听资料基本都具有易被毁灭和删改,且毁灭和删改常不留痕迹等特点。比如一些利用精密技术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的剪辑、修改只通过人耳是很难分辨出来的,通常需要利用一些高科技技术设备才能检验出来。对于计算机储存信息的修改和毁灭更是容易,往往一个简单的命令、几个字母的输入就可以使内存的资料信息毁于一旦,且一般很难再恢复。视听资料的这些特点要求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一定要及时固定、保全,以免发生意外。比如,对已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磁带、软盘、光盘等务必要妥善保管,防止人为的灭失有关证据信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