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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证据收集问题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视听资料一般都存储于磁带、光盘、软盘等介质上面,而这些介质又是极易受到自然因素破坏的,比如光盘上面粘的灰尘太多就可能会打不开,因此,在视听资料的收集以及固定、保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其的妥善保护,使其不要受到自然因素的破坏和毁损。

  2、注意来源和制作情况

  视听资料以物质载体上携带的可转化为电磁信号或者其他信号的信息起证明作用。这些信息很容易被复制到其他物质载体上,并且在诉讼实践中使用的视听资料经常是经过复制的。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复制的过程中一般都能完整地保留原始记录中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但是在复制过程中,由于复制设备等因素的影响复制而来的视听资料也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失真,严重时甚至会使其失去证据价值。另外,除了这种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外,在复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利用一定的技术设备还可以对复制的信息进行删除和修改,使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大降低,甚至丧失。因此,在收集视听资料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其来源和制作情况,对于并非由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视听资料,比如被害人或知情人提供的,一般都要严格审查其是否经过了复制,以及在复制过程中是否经过修改。这种审查往往是通过技术鉴定来进行的。但是通过技术程度较高的设备编辑、修改的视听资料在实践中是很难鉴别的,常常需要通过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证据来印证它的真实可靠性。

  3、依法收集

  由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自身特点,使其很容易在对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获得,比如密录、密拍等,而这种情况下又极易侵犯有关公民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因此,收集视听资料时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

  同收集书证、物证一样,调取视听资料的方法也主要是勘验、搜查、扣押或者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一般来讲,对既成视听资料的收集,比如通过搜查、扣押收集有关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方法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的规定即可。但实践中有种情况下是侦查机关和人员自己制作视听资料。这主要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利用一定的技术设备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活动采取秘密监听、监视等手段,以获取破案所需的一些证据资料。由于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国家对这些手段的运用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来说,侦查人员只有在案件性质特别严重,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安全,并且没有其他侦查方法可侦破案件时,才能在履行了严格的审批手续后进行这种特殊的视听资料收集活动。

  五、再生证据的收集

  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而在订立攻守同盟、威胁证人作伪证,隐藏、转移、销毁赃款、赃物及其他有关罪证,各方打听、刺探侦查秘密与情报等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再生证据是与原生证据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不是在犯罪分子的犯罪过程中,而是在犯罪之后的反侦查活动中产生的,所以再生证据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而存在的。另外,再生证据不是从正面,而是从反面来证实犯罪的。

  近几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高明,行动越来越诡秘,不仅常常出现犯罪证据的“一对一”,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而且犯罪嫌疑人还往往大肆利用其手中的权钱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增加了相当的难度。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反侦查活动中再生证据的发现和利用,无疑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与作用。

  由于再生证据本身具有时间性、依附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此,对它的收集务必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讲究一定的策略方法。再生证据的收集应该要注意以下两点:

  1、把握时机

  收集再生证据的前提是创造再生证据,而再生证据的创造也是要把握好一定时机的。比如,在已经立案的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并提供其他犯罪线索之后,检察机关就有了利用此犯罪嫌疑人创造再生证据的机会,例如,可以采取让其给对方打电话进行录音、安排假逃跑、对其暂作取保候审等方法来创造再生证据。但是这些方法措施的采取也一定要在适当的时候,比如一定要在被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思想稳定、愿意立功赎罪时,否则,如在其顾虑过多、思想稳定性较差时让其去创造再生证据,则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侦查秘密,起到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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