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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二) 应当注意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由于我国缺乏违宪审查制度,一旦将一些刑事诉讼法尚未适用的规则用宪法条文予以确认,则必然会产生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的问题。从而引发违宪审查之需求。一但,被侵犯之公民之宪法性保障权利得不到司法有效之救济,则一方面必然影响我国宪法的权威,同时也亦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这将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一些我国刑事诉讼法尚缺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应当由刑事诉讼法或其他特别程序法先予规定,然后,必要时再上升为宪法性规定。这样即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也可以降低社会变革中的社会成本。

  (三) 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借鉴外国的带有一般规律性的经验[38]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应当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具有中国的特色,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国情的最根本特点就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中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现在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地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等等。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首先从上述这些国情出发。不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法律即使通过了也是行不通的。

  但是,当代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当代的中国也越来越开放。法律建设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与此相适应。西方国家的法制,除了反映资本主义本质以外,还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对此应当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

  (四) 应当探究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之机制,促进法律解释学之发展

  我国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众所周知,全国人大至今没有行使过宪法解释权。导致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应当积极探究宪法解释权发挥作用之机制,充分宪法解释权的作用。因为,我国目前法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大多可以通过宪法和法律解释予以解决。且宪法和法律之解释有助于我们发现新的法律原理,从而促进我国法治进程。因此,在寻求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同时,应当探究宪法和法律解释权机制,促进法律解释学之发展,这有利于实现将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目的。

  (五) 寻求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应当慎重

  笔者认为一些目前刑事诉讼法已经予以规定,并且得到较好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原则,仅在不予宪法化,其将来之实现将可能十分困难,进而严重影响公民基本权利时,才有必要予以宪法化;否则,则没有必要予以宪法化。因为,法律之施行要求相应的确定性,而不同的话语系统里对同样的词句可能作不同的解释,这可能会冲击人们既定的法律观念。而这在目前,我国法治水平发展不高的情况下,将对普法造成一定负面之影响。至于一些刑事诉讼法未予规定的原则,仅在其关涉基本人权,且不予规定将严重地不利于人权保障,且须在现行立法制度下,刑事诉讼法一旦加以规定,将可能严重违宪,进而导致其规定的无效,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只有通过宪法予以规定时,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人权之功能,且具有重要之意义时,方有必要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规定。

  总而言之,我们应当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保持法制的稳定性和协调性,逐步地慎重地推进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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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元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柳建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03级硕士研究生

  [1] 参见秦前红、陈俊敏著,《“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www.calaw.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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