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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4)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因此,提到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笔者认为:首先要进行思想认识上的转变,端正制作裁判文书的态度,进一步明确刑事裁判文书是透视刑事司法活动的直接窗口,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否则,再华丽的改革也只能是作表面文章,无法真正深入实际。

  (二) 确立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原则:

  这里所说的“原则”,其实并不囿于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它既包括制作各类裁判文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三公原则”等,又包括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应当特别注意的原则,如:逻辑推理(或解释/说理)原则等。虽然原则问题比较抽象且不易把握,但笔者认为:改革本身是动态的、多变的、未知的,伴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不明确改革的原则,如同缺少舵的船一样难以掌握方向,不进则退。故,原则虽抽象但并不空洞,如同理念,唯有好好把握,方能成就良性改革。

  1、“三公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简称“三公原则”。

  公正原则-这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实质,后面的公开、公平以及依法制作等原则从广义上说都属于公正原则的范畴。它不仅是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任何裁判文书的制作与改革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正,包括程序的公正与实体的公正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并且,司法权力“终极性”的特点,决定了裁判文书不仅是归纳总结某一特定司法活动最直观的载体,而且也是司法过程的终极载体,是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最终平台。因此,严格遵循公正原则办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根基所在。

  公开原则-审判的公开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制作一切裁判文书应遵循的重要原则。除去依法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其他审判均应公开、透明,特别是对证据的质证与认证,对裁判的理由及结果,要经得起来自不同领域的公开审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审”的过程与“判”理由的公开,同时进一步体现司法的公正,彻底排除因“不公开”所导致的不必要的怀疑。

  公平原则-是由司法权的中立性本质所决定的。司法权首先是一种中立权力,它要求法官对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保持中立的态度,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不因“诉”而偏袒,亦不因“被诉”而蔑视,无论实体还是程序,对各方当事人都要做到不偏不倚。同时,公平原则也是一种利益平衡原则,它不仅表现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体现为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尊重人权等诸多方面。做到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合法的权益必定得到法律的保护。

  2、依法制作原则:将依法制作原则单列出来,是为了强调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法、守法、释法、用法,切实做到以法为根,依法为本。从广义上讲,依法制作原则应当属于公正原则的大范畴。因为只有依法制作裁判文书,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偏离了“法”的轨道,便没有任何公正可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制作裁判文书分不同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作出有罪和无罪判决应具备的情形等等。可以说,依法制作原则是众原则中最“底线”的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要求。

  3、效率原则: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由此可以推知-效率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很多时候,高效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就意味着勤工与正义,而拖延、拖沓则很容易让人猜度到暗箱操作。即使对方没有通关系、找路子,法官没有任何偏袒,裁判公正,也易使败诉方对司法的过程产生合理但不合实际的怀疑,有损司法的公正形象。特别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而言,公正、高效的裁判,即是通过法官之手将正义及时地送到自己手中,早一天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其受伤害的心灵或许能够早一天得到慰藉。笔者个人认为:效率原则虽不是以往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应当遵循的原则,但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最人性化、最以人为本的原则。它不仅体现了“公正与效率”并重作为21世纪人民法院的两大工作主题的首推性和重要性,而且反映了新时代对于(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上的新要求,是以人民利益为己任的直观体现,更是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绝佳平台。故此,对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务必要坚持效率原则,并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二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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