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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6)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对于双方各自所举尚未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笔者认为:就单起犯罪事实而言,应当在控辩双方各自叙述事实之后,用分别列举的方法逐一铺陈;对于多起犯罪事实,则宜采用“一事一证”的方式分别列举,重复部分可以用括号注明省略。

  (2)理由部分:

  理由是法院裁判的灵魂部分。鉴于以往对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认证不足,没有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因案制宜”:根据个案的个性,结合庭审的客观过程选择分类论证、分事论证、分人论证等“分段论”的方法,既完整地反映庭审全貌,不必依传统的制作模式将叙事、举证与说理人为地割裂开来,又使裁判文书在书写体例上层次清晰,观点明确。

  分类论证法-将所有案件事实及证据依双方认可与互有争议两大类分别列举、论证。对于双方认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法官只需通过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事实予以确认即可。重点在于有争议的部分,可以选用由简而繁、聚点聚焦的方法:通过筛查,滤掉容易辨别是非的简单争议(如:被告人仅因自己对法律的不理解而对指控存有异议。)后,将争议焦点总结归纳并进一步针对该焦点结合在案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分事论证法-针对一案多起犯罪事实逐笔进行分析论证,既可用于单一被告的多起犯罪事实,又可用于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中的多起犯罪事实,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排列出来,分事而论,条理清楚,易于阅读。

  分人论证法-针对多个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以人为单位,将其所犯罪行逐一串起,形成以单个被告人为主脉的事实网点与证据链条的综合,使人对每一被告所犯罪行都有全面的了解,利于对各个被告人的分别定罪量刑。

  以上几种分段论证的方法各有利弊,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选择其一,对于复杂案件亦可交叉使用。

  2、内容上:必须要加强的说理部分,是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关键所在!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说理方面,大陆法系虽然远不如英美法系的传统悠久,但也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早在1810年,法国法律就已经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  而以美国为突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判决中动辄上万字的说理论证,使得裁判的结果和公正性更加容易被公众认同,并由此产生对于法律的尊重和敬仰。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虽然,隶属法系与国家制度的不同等客观因素决定了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可能完全以英美法系“论证文”似的说理为模式照搬过来,但是,这种在裁判文书中必须要体现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证,对法律条文的充分阐释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否则,裁判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裁判,而只是文字意义上的“裁判结果”。

  曾经轰动全国的云南“烟草大王”褚时健等人的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刑事判决书,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再审刑事判决书等,不仅在书写体例上有所创新,而且都非常注重说理。如:对褚时健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云南省高院的刑事判决书在叙述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及举证后,即在“本院认为”中表明法庭定案的理由,将叙事与说理有机结合,并在最后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来阐明总的判决理由,使随即作出的判决结果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又如:最高院再审刘涌案的判决书中,对控辩双方分歧极大,同时被各界舆论广泛关注的刘涌究竟是否“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以及公安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认证,使得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有据可查,对昭示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信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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