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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5)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4、逻辑推理原则:或曰“解释原则”、“说理原则”,是指将在案事实、证据、诉辩理由等诸多材料,通过法官综合的逻辑分析,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得出裁判结论的解释、推理及说理。裁判理由本应是裁判文书中最精髓的部分,然如前所述,目前的很多裁判文书中欠缺的恰恰是此部分。将“审”与“判”本应紧密相连的关系生硬地剥离开来,使得原本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分化成了“楚河-汉界”相隔的黑、红两军,各自为政。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之大,对被告人是否构罪、如何定罪、怎样量刑,都关乎人民利益与司法形象,故严谨、通透的逻辑推理尤为重要。肖扬院长2000年在国家法官学院向学员们谈到裁判文书改革时强调:“改革裁判文书,要求以理服人,意义十分重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经制定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今后,不仅是刑事裁判文书,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注重说理。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充分的裁判文书、无理搅三分的裁判文书,统统要撤掉。”

  5、有的放矢原则:亦称“针对性原则”。如果说前面所述皆为制作任何(刑事)裁判文书的“共性原则”,那么有的放矢原则便是一项“个性原则”,它要求每一(刑事)裁判文书都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分析认证与逻辑推理在不同的案件当中个性分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践中的很多习惯做法严重违背了这一原则。如:将盗窃、抢劫等多发案件分类制作成固定的裁判文书模式,用“填空”的方法拼凑文书;又如:对于二审的上诉案件,虽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论是一样的,但理由应当各有不同,却也被某些法官制作成固定模式,所不同的仅仅是当事人、案件由来等颇具客观性的案件材料需要逐案“填空”。类似作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却严重危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不仅容易遗漏个案中独具特色的事实、证据、情节等因素,而且极易导致法官对某类案件的惯性思维,降低了分析、推理能力,即使提高了所谓的“效率”,也不过是将原本的“脑力劳动”退化成了机械的“体力劳动”,彻底与效率原则背道而驰!

  (三)明确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纪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鉴于刑事案件广泛而重大的社会影响力,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更要加强对争议部分的分析认证,对裁判理由的阐释与论证,将逻辑分析、推理认定作为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中之重,使法律真正成为“理与力的结合”,彻底改变刑事裁判文书“没有论证的结论”之现状。

  (四)刑事裁判文书改革之几点思考:

  1、结构上:保持传统的“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大格局不变的提下,对事实及理由部分作适当的删减与增添,做到既不重复劳动,又要繁简得当;既完整反映审判全貌,又突出重点,体现个案特点。

  (1)事实部分:

  对于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的事实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反驳与辩解,既要摈弃以往“抄录”、“照搬”起诉书、自诉状的重复做法,又要重视被告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将控辩双方的主张高度而详尽地概括成条理清晰,观点明确的“条例型”叙述。这样,既能扭转“重指控、轻辩护”的不平等现象,又合理利用了审判资源,杜绝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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