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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专题研究逐步深入。以拙作《行政处罚概论》的出版为标志, 新行政法学作了许多专题性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论著,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果。这些专题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程序、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合同和国家赔偿等方面。 这些专题研究以相应制度及其运行的完善为出发点和归宿,密切了行政法学原理与实践的联系,进一步锤炼了行政法学基本范畴,也检验和丰富了行政法学基本原理。

  另外,新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对行政法学分论进行了初步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我国行政法学与国外行政法学的直接交流和对话逐渐增多,成功地进行了人员互访、举办了国际学术会议,学习了他人的先进经验、扩大了我国行政法学的国际影响。

  ㈡新行政法学的实际贡献

  新行政法学研究的实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依法行政观念的确立、参与立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依法行政观念的确立。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宪政,实行人治。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才确立起“以法治国”的观念。与此相适应,在行政领域确立起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的“以法行政”的观念。随着改革的深入,教训的积累,党的十四大报告终于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口号。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则进一步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观念的确立,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这一观念的确立,是以依法行政的科学理论为基础和依据的,是与行政法学对依法行政原理的研究分不开的,是行政法学者与各界人士共同宣传依法行政观念的结果。

  参与立法。处于体制改革中和社会转型期的行政法学者,始终是以将行政法理论应用于实践为己任的。早在1986年10月4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就在人民大会堂成立了由行政法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领导下的行政立法研究组。 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立法部门提供具体方案。” 它广泛联系行政法学者,通过对行政法基本问题比较全面的研究,直接参与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制定工作。例如,《行政诉讼法》试拟稿的起草小组14人,其中行政法学者7人;《行政处罚法》试拟稿的起草小组中,行政法学者所占的比例更多。这些法律的出台,最终宣告了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产生和形成。现在,行政法学者又积极投入了对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和行政程序法等立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可以说,对行政立法和最终形成行政法律部门的成功推动,是我国行政法学最重要的成就。

  人才培养。新行政法学在产生阶段就非常重视专门人才的培养和行政法学队伍的建设。早在1982年,安徽大学就开始招收了行政法硕士研究生。此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武汉大学、杭州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等都招收了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为实际工作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输送了许多高层次的专门人才,使行政法领域的人才严重短缺现象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到90年代,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又开始培养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使新中国拥有了自己培养的行政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还在本科教育中创设了行政法系,黑龙江大学法律系等则在本科教育中设有行政法专业,也为行政法专门人才的培养作出了自己的贡献。除常日制教育外,行政法学的培训工作,同样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尤其应当指出的是,早在行政法学师资力量奇缺的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受司法部委托成功地举办了第一期行政法学师资培训班,提高了行政法学教师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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