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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8)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新行政法学是与行政法制建设互相促进而产生的。在法国、英国和美国,都是在通过革命、具有较发达的宪政基础上产生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而在德国、日本和旧中国,却是在改良和宪政基础不成熟时,通过对它国文化的借鉴就产生了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前一类行政法学主要产生于行政法之后,后一类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产生则是交互促进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似乎也可以归为后一类。在80年代,我国的宪政建设刚刚起步,行政法现象尚未充分显露,而行政法学论著却纷纷出版问世了,行政法学者已经看到了行政法现象的到来及客观存在。正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学者的共同和不懈努力,《行政诉讼法》才得以出台,行政法才成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行政法地位上的独立和行政法现象的丰富,为行政法学的研究、概括和抽象提供了事实基础,为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索奠定了逻辑前提,使行政法学最终完成了自我创建。行政法学的产生又促进了行政法的完善和发展。

  新行政法学的产生曾受苏联行政法学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榜样是苏联。苏联的一举一动都影响到了我国。建国初期行政法学的萌芽,就是对苏联行政法学的移植。然而,苏联行政法学是以命令与服从关系的翻版“管理论”为理论基础的,在内容上具有浓厚的管理学或行政学色彩,几乎没有行政法学自己的理论范畴,也很少有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阐述;在行政法学体系中,所津津乐道的是法制保障和法制监督,行政救济理论几乎是一片空白;在法与管理的关系上,法是从属于管理或行政的,法是管理或行政的工具和武器,管理或行政是法的逻辑起点。苏联行政法学上的上述观念,在90年代前的我国一直具有支配性地位。我国公开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学著作《行政法概要》,就是苏联行政法学的翻版;当时的多数论著都是按照“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这一思路进行的。相反,由于旧中国学者相继离开大陆和辞世,我国固有法文化对新行政法学却没留下多少痕迹,更未能阻挡苏联行政法学的影响;由于时代的变迁和思想的禁锢,我们也未对固有法文化进行挖掘和整理,只对当今台湾省学者的理论作过借鉴。对苏联行政法学影响的摆脱,得感谢王名扬教授对英国行政法学、法国行政法学和美国行政法学的系统介绍,得益于翻译界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引进,当然也是行政法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新行政法学是在有关学科的夹缝中产生的。由于新行政法学受苏联行政法学的影响,以及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在80年代被重新发现时所处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一特殊社会环境,行政法学的一些阵地已被行政学所占领。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繁荣,行政法学被置于从属于行政学的组成部分的地位,行政组织和公务员问题都是政治学或行政学的研究对象。当时的多名行政法学者,往往就是行政学者麾下的一员;当时的多数论著也是在“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这一论题下展开的。在法学领域,除了传统的刑法学,民法学和宪法学外,随着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法学”已到了热闹非凡或空前繁荣的程度,在1986年前就涌现了“数百位经济法学家”,并形成了纵横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计划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学科经济法论等各种不同学说。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行,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得到了确定。于是,经济法学对行政法学阵地的占领表现得更为急切和积极,认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行政组织和公务员问题及公安行政法问题,调整经济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对经济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现象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前后的夹击,使行政法学只剩下公安行政这一狭小的空间了,从而也去挤占宪法学的某些领域(如行政立法等领域),并与内部行政法制相结合,于80年代后期陷入了“政府法制”的误区。实际上,“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并不等于经济法,对这里所讲的法制“应当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整体来理解”。 行政法学就是在这样的环境里,通过与行政学的剥离及收复失地生长起来的。这与西方国家行政法学,先与行政学分离,再与宪法学分离的产生规律显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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