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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7)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我们认为,把完成新行政法学的创建工作定位于80年代, 是不妥的。第一,我国在80年代尽管出版了许多行政法学著作,但从所出版的主要行政法学著作来看,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合同、行政许可和行政赔偿等很多基本的行政法学范畴尚未概括出来,有的基本范畴虽然在80年代的最后两年已被提出但并未得到严密的锤炼和广泛的采用。 其次,行政法学在内容上还具有浓厚的行政法学色彩, 行政组织学、公务员制度等占有很大的比重,行政法学正经历着与行政学分离的过程。第三,作为行政学核心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理论还非常单薄,“行政法学的体系正在形成过程中,” 纯法律学的研究方法刚刚被采用,对外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借鉴尚未融入我国的法文化,在行政法学著作中的“硬伤”还比较多。第四,行政法学的专著尚未问世,所出版的行政法学著作基本上属于教材或工具书。第五,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法理念问题虽已经应松年教授等提出, 但在当时并未引起学界的充分关注,提倡者本身也并未在以后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始终不渝地予以坚持。

  我们认为,把我国《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到目前为止即90年代的行政法学定位为“繁荣”和“高度发展”,也是过于乐观的欠妥的估计。在90年代,尽管行政法学论著不断增多,理论研究日益深入,理论借鉴已基本完成,学科地位已得到一定承认,教学活动得以广泛开展,高层次专门人才得到了更多的培养,但这仅仅意味着行政法学创建工作的基本完成,或者说刚刚进入发展阶段,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的“低谷”时期。 这是因为,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行政法学的研究力量和成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法学学科在官方文件中并不具有独立的部门法学地位(甚至还没有本来属于行政法学分支的“经济法学”的地位高),行政法学理论在总体上还停留在以“命令与服从”为人文精神的西方19世纪古典行政法学的阶段,更不用说已成熟到足以解决或较自如地解决实践问题的程度,宪法与行政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回答,对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概念和原理刚刚开始探讨。从有利于行政法学的发展出发,我们认为把我国当前的行政法学定位于“完成创建”似乎更为合适。

  ㈡新行政法学产生的特点

  回顾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有许多值得我们总结的特点。

  新行政法学是随着对宪政的重视和旧体制改革的展开而产生的。行政法不仅是技术意义上的法,而且还是政治意义上的法。法国学者韦尔指出:“行政法不同于,也不能同于其他的法。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比照民法上通常使用的标准,来衡量行政法的规则、概念和制度。行政法还研究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权威与自由的关系、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这样一些政治学的基本问题。”“行政法的产生是一个奇迹,它的继续存在更是一个奇迹。不仅没有任何力量能够从物质上强迫政府服从法律规则和法院的判决,而且如果国家愿意,它就可以,至少在理论上说可以,抛弃它曾经同意的自我限制。” 我国的情况正是如此。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颁布了宪法典,但宪政并没有真正实现,国家也应受法律约束的法治观念并没有确立,国家的任务是通过斗争和运动的人治方法来实现的,因而并不存在行政法产生的宪政基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于1982年颁行了新的宪法典,确立了宪法典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表现出了实现宪政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国家对权力高度集中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治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终于到最近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观念。于是,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行政法终于缓慢地生长起来了,公法权利的司法保护机制逐渐形成了,起初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应付性的规定,接着有了单行法的零碎条款,最后终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法学是作为借鉴国外经验,推动改革,促进立法的理论而产生起来的,或者说是围绕着体制改革而展开的。 因此,行政法学者从一开始就是以改革者而不是以保守主义者和法典注释者的面貌出现的,行政法学从一开始就是以立法论而不是以解释论的形式出现的。我国行政法学中的注释理论或规范分析,发展和流行于《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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