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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9)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新行政法学的产生道路是曲折而漫长的。在建国初期,我们未能在固有的旧行政法学文化素材的基础上,输入新行政法学文化的本质和精神,发展成为新行政法学。我们在借鉴苏联行政法学的同时,抛弃了本国旧行政法学的本质和精神,并且抛弃了它的基本素材,进行了新行政法学的彻底重建。相反,我们在借鉴苏联行政法学时,并没有立足于本国国情,而是移植或照搬,最后对它影响的洗涤花费了数十年的时间和过高的代价。长期以来,指导思想上的“左倾”主义,宪政基础的严重贫乏,蹂躏了行政法学的嫩芽,使行政法学经历了漫长的冬天后才长出了新枝和绿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体制改革的法制保障”和“政府法制”,也曾使行政法学误入“以法行政”而不是“依法行政”的“官房学”歧途,并在1987年前后形成了一个小高潮。 然而,基本人权的尊重,《行政诉讼法》的颁行,终于使新行政法学在建国40年后走上了顺利发展的轨道。这一段曲折而漫长的历程,不能不令我们从更高的哲学意义上来反思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关系原理的误译和斯大林的误解,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过于紧密,意识形态往往被视为上层建筑的奴役。实际上,意识形态虽然受经济基础的决定,但对于上层建筑而言却具有相对独立性。 对此,旧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可以证明,日本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证明。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从大陆法系行政法转到英美法系行政法,但行政法学并未终止而重建,而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修正,从而保持了行政法学的持续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我国汲取的教训。

  四、新中国行政法学的成就

  新行政法学尽管刚刚产生,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

  ㈠新行政法学的理论成就

  新行政法学的理论成就,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学的产生或形成,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研究范围和学科地位的初步确立。

  填补了我国法学体系中的空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当包括行政法这一基本部门法,在我们的法学体系中也应有行政法学这一部门法学。尽管行政法学的产生可以从建国初期起算,但“行政法在我国是一个长期被人们误解和遗忘了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学曾在约20年的时间内几乎是一片空白,导致了我国法学体系的严重残缺。行政法学的产生,填补了这一空白和缺陷。

  概括出了行政法学基本范畴和原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作为一种概念性工具是推理和交流及建立行政法学逻辑体系的需要,作为对行政法现象的典型化抽象是立法的需要。概括出科学而严谨的行政法学基本范畴,既是行政法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行政法学本身的理论成就。新行政法学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并在继续发展之中。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是行政法现象中基本的客观规律的理论化。本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宁斯指出:“的确,我可以断言:法律家只有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以及法律施加于受治者的后果,才可能理解法律。但是,法律家对政治社会研究的特殊贡献,在于对某一时期内调整政治机构关系的原则所进行的考察。” 新行政法学从本国国情出发,通过借鉴,建立起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救济等基本原理,成为行政法学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基础。这是新行政法学的又一重要成就。

  探索了中国式的行政法学。在行政法学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取得初步成就的同时,也基本完成了国外行政法学的本土化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中国式行政法学的探索。这种探索是在行政法理学的高度上进行的,并初步形成了“平衡论”、“服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等多种学说。尽管这些学说还缺乏深入,但毕竟已经对中国行政法学自己的人文精神有了认真的思索。可能这些学说本身过于抽象,但却有利于对外来行政法学素材的重新组织,以及对行政法学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的新阐释。 也许这些学说难以得到公认或难以说是一种成果,但却可以启迪人们的思想、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从而正如罗豪才教授给笔者来信中所指出的:“相信我们中国的行政法学者,定会构筑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或称中国行政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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