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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6)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旧行政法学的产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一般说来,行政法学的产生是以宪政和行政法治为前提的。然而,在本世纪上半叶的几十年内,中国从戊戌变法到武昌起义,从军阀割据到蒋介石“四一二”政变;从封建专制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从北洋军阀政府到国民党独裁政府,都不存在宪政的基础和行政法治的事实,而行政法学的产生过程却并没有因此而中断。这正可谓应验了奥图 梅叶尔的一句名言:“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 另一方面,宪政和行政法治及行政法学,都应当是以社会和平为存在基础和目的的,“战争时期法学沉默了”。 然而,在当时外有列强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内有战火的硝烟弥漫,而行政法学却仍然产生起来了。这一方面说明了中国人民及其知识分子对“文化救亡”、社会和平、民主宪政和行政法治的向往和追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当时的行政法学只能是脱离社会现实的“纸上建筑”,只能对未来社会起到一种文化积累的作用。

  三、行政法学在新中国的产生

  ㈠新行政法学产生的起点和终点

  随着国民党政府的垮台,旧中国的行政法也被彻底废除了。与其他部门法学不同,旧中国的行政法学这份文化遗产,并没有得到新中国的继承,旧行政法学死亡了。但是,新中国仍然需要相应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新的行政法学是新的宪政基础上重新产生起来的,中国行政法学经历了第二次创建。

  行政法学界将新行政法学的历程划分为若干不同的阶段。有的学者认为,新行政法学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8),“行政法学研究在这一阶段难以全面展开,处于似有非有的状态”。第二阶段(1978-1983),“行政法学研究进入创立时期”。第三阶段(1983-1989),是行政法学正式确定阶段“。第四阶段(1989-),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阶段。 有的学者则认为,新行政法学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0-1957.5),是行政法学的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57.5-1978.12),”是我国行政法学停滞、徘徊和开始复苏时期“。第三阶段(1978.12-1989.4),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恢复、发展和繁荣时期“。第四阶段(1989.4-),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或者行政法学的繁荣和高度发展时期。 其中,后一划分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

  本文介绍学界对我国行政法学历程的回顾,并没有确定我国行政法学历程时间表的企图,而是为了对我国行政法学进行定位或评说。

  我们认为,将新中国的成立作为新行政法学产生的起点,是可以接受的。一方面,“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处于战争环境,行政法制工作无法完善,行政法学的研究非常薄弱”, 新行政法学产生的起点不宜追溯到新民主主义时期。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已经认识到行政法学的重要性。早在1953年10月,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董必武在谈到机构编制和干部训练时就指出:“我们应该把这方面的经验综合起来,写出若干条,作为我们研究行政法的基础”。 同时,学界也翻译、出版了多本苏联行政法学著作,开始介绍外国行政法学理论和讲授行政法学课程。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只是我国新行政法学的萌芽时期,并未完成我国新行政法学的创建,几乎没有有关中国行政法的论著。这是因为,当时还缺乏新宪政这一行政法基础,行政法还没有产生和发展起来。因此,如果认为新行政法学在这一阶段已经完成其产生或创建过程,甚至已进入发展阶段,则显然是不妥的。

  我们认为,新中国的行政法学到最近才完成创建工作,其主要标志就是以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高等教育法学教材) 为代表的一系列教材的出版。这些教材确立了行政法学的一系列基本范畴,如行政法关系、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行政应急性、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被授权的组织、公务员、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 这些教材系统地阐述了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如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行政行为的效力等;详细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如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等。这些教材奠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如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以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分析为基础,将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重点阐述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集中阐述了关于行政权的组织和运行原则,即调整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第三部分是“监督行政行为”,着重论述了关于监督行政的原则和规范,即调整监督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在体系上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性。这些教材具有自己的行政法理念,将行政法学范畴、原理和体系置于一定的人文精神支配之下。如杨海坤教授在其《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中专门探讨了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贯彻了行政权与公民权、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这一基本观念, 拙作《行政法学》则体现了“公共利益本位论”这一理论基础。 与此同时,涌现了以王名扬教授、张尚鷟教授、罗豪才教授和应松年教授为代表的新中国行政法学家。尽管这些教材中的许多内容并不是各自的创造,而是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共同努力的成果,但却在这些教材中得到了系统的概括、有机的排列、明晰的阐述和合理的运用。尽管此前的某些教材也比较成功地概括过行政法学范畴和原理,但却缺乏相应地或有特色的行政法理念的支持。尽管这些教材的体系不一定十分合理,所体现的行政法理念也有待检验,但却为我国行政法学奠定了发展的基础或者说确立了批评的靶子。由此我们可以说,新行政法学真正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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