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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9)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1.向其他裁判所提起申诉

  在移民、社会保障、土地、交通以及税收这五个领域中,对“一级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s)的初始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二级裁判所” (second-tier tribunals)提起申诉。此外,劳工申诉裁判所(EAT)受理针对私人之间争议所作裁决的不服申诉。以社会保障领域为例,根据英国《1998年社会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对社会保障申诉裁判所决定不服,则可以向社会保障专员(Social Security Commissioner)提起申诉。社会保障专员通常是精通社会保障法并具有丰富经验,有超过10年法律执业背景的高级律师,他独立审视案件,做出判断。34

  2.向部长上诉

  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不服裁判所的裁决,可以向部长提起上诉。这样的规定并不多见,大多是需要依政策裁判的案件。

  3.向法院提起申诉

  根据《1992年裁判所和调查法》第11节的规定,“对法律要点不服”的个人,有对该裁判所提起申诉的权利。他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申诉;或者也可以根据法院规则的规定,要求裁判所向高等法院陈述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做出本应由裁判所做出的一切裁决,也可以将案件发回给裁判所,让裁判所以高等法院的意见为基础,予以重审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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