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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商标法所保护的只是特定标记与特定产品间的联系。很显然这不是集成电路保护所讨论的问题。不过,商标法仍可以从商标的角度对集成电路给予保护。这就是商标权人可以在其商品或商品的包装、装潢、广告中使用其商标,并可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于集成电路而言,权利人还可将其商标使用在布图设计上。

  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号或企业名称保护法等在集成电路保护上所发挥的作用应当与在其他领域中的作用相当。无论是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盗用他人企业名称等,在集成电路产业中的表现一般不具有特殊性。惟有布图设计的图形上可以刻上文字或者图形,这使企业名称权的行使多了一种方式。

  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中的所有门类在保护集成电路方面都存在着各自的问题,致使人们对集成电路保护方式争论不休,最终选择了以特别法的方式保护集成电路。1984年11月8日,美国颁布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该法列在美国法典第17编第9章,但并不属于第17编中的版权法,而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集成电路保护法。此后,日本、西欧各国相继效仿,都以特别法的形式颁布了各自的集成电路保护法。日本在1985年,瑞典在1986年,联邦德国、法国、荷兰、英国、丹麦等国在1987年,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在1988年,葡萄牙、意大利在1989年均已立法保护集成电路。比利时也于1990年颁布了集成电路保护法。欧共体在1986年曾发布过关于集成电路保护的指令。有学者认为,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是继《拿破仑法典》之后,为各国法律引用最多的法律。[6]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在积极参与华盛顿条约制定的同时,便开始研究国内立法的问题。1991年由原电子工业部牵头,成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起草组。起草组研究了当时各国已经颁布的有关集成电路保护的法律,并对比了华盛顿条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经过十年的努力,完成了立法任务。在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上,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获得通过,于4月2日以国务院第300号令的形式公布。这个条例的公布,不仅标志着我国已经结束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无法可依的时代,同时也直接反映出我国政府迎接信息时代、发展信息产业的决心。

  二、布图设计权及其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

  1.布图设计权的内容

  从各国及国际组织已颁布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对于布图设计权的规定来看,布图设计权在内容上可分为两大部分,即复制权和商业实施权。

  所谓“复制权”是指布图设计权人有权复制或许可他人复制其布图设计之一部或全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人不得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无论是复制局部或者全部。这里的复制权的外在表现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相同,但仔细研究其效力,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在集成电路产业界,采用反向工程的方法了解他人产品已成为惯例。如果简单地对此加以限制,必将抑制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速度。所以,布图设计保护法中把利用反向工程而复制的行为作为例外来处理,这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不同的。即单纯为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目的而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不视为侵权。不仅如此,为了鼓励技术改进,对于在此基础上,根据分析、研究结果再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也不视为侵权。台湾地区积体电路线路布局保护法明确了“为研究、教学或反向工程目的,分析、评估他人之电路布局,而加以复制者”不侵害布图设计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无不有类似规定。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亦有类似规定。

  在集成电路保护法中单独设置一项布图设计的复制权,是为了适应集成电路产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发展趋势。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到今天,已逐渐分化成三大组成部分,即设计业、芯片制造业和后道封装业。这导致集成电路设计逐渐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一个行业。这种分化是集成电路产业走向成熟的表现。因此,在法律上应当对这种分工精细化予以肯定。为了充分地保护设计人的权益,有必要专门规定布图设计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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