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113号
原告杭州华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岳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定山村。
法定代表人华海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宁,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红光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毛桂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献南,江苏苏州众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岳公司与被告红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岳公司诉称,2002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委托加工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两用扳手缎坯,原告负责提供锻坯生产图;被告在为原告加工锻坯期间不得同时为第三人加工同类型产品,更不得将涉及原告的技术图纸、模具及毛坯制品等提供给第三方,否则一经发现,原告将拒付所有锻压加工费,再另行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2004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履行期间为杭州市劳利五金工具厂和杭州万达明明工具有限公司大量加工同类产品,即被告早在2002年11月被告就违反了协议的约定,瞒着原告将产品的毛坯大批量地提供给杭州市劳利五金工具厂,另外为杭州万达明明工具有限公司提供245908只两用扳手。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红光公司赔偿原告华岳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于2005年5月10日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华岳公司负担5005元,被告红光公司负担5005元(原告华岳公司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被告红光公司负担部分于支付3万元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华岳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黄 炜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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