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51号
原告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郭华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伟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船厂路167号B6,联系地址:上海市宁夏路201号科创大厦14楼E座。
法定代表人张佳捷。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骏、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内专业从事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系统集成、运营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先后荣获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软件业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自1997年起,原告陆续注册了“信雅达SUNYARD”、“SUNYARD”等三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原告的商标在2000年、2002年分别被评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原告另于1998年5月注册了sunyard.com域名,并于2004年3月从北京圣约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受让获得sunyard.com.cn域名。被告于2003年6月注册了sunyard.cn域名,从事与原告产品相近的产品设计与施工。
原告认为,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与原告域名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二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sunyard.cn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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