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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与社会不和谐(2)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这一减一增的趋势还在发展。据国资委的计划信息,2005-2008年,仅政策性破产就涉及21 67户企业和职工366万人:另外,全国还有二百多万职工拟通过“主辅分离”政策进行分流安置:这两部分人共计566万以上。之后,国企的市场化破产将全面展开。另外,在“十一五”期间,国资将加快向重要领域、优势领域、中央企业等方向集中的速度。国企的产权改革也将继续推进。在这些举措下产生的失业人员和部分职工进入非国有企业就业的现象,都将进一步增加非国有部门的就业人员。

  另外,事业单位改革也将全面展开,2900万人中会有一部分人因为“国资将逐步退出公立医院”等各类公益性单位和“减员增效”等各式各样的“改革”,失去现在国有单位的身份或岗位。如果要满足国家发改委某官员关于“应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的规模”的个人“建议”,估计起码减少三分之一左右的人员才能体现“总体上收缩”的“改革目标”。

  现在,按2010年“国资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一半”的“中庸之道”进行估计。首先,假定国企从竞争性行业“全部退出”要减少约1494万人(其它剩余的1494万人视为在国有垄断企业上班),退出“一半”则将减少约747万人。事业单位作同样的处理,从那种设计要减少的约1000万人中削减一半,祇减少约500万人,保留2400万人。这种情况下,2010年全部国有单位的就业人员总数减少约1247万人,保留约5241万人。

  但是,仅仅从国资委计划在2005-2008年间,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和“主辅分离”就要减少566万人的角度看,到2010年底国企因其它改革措施仅再减少181万人,两者相加从而达到总共减少747万人的目标,这种“中庸”的估计肯定是太乐观了。比较实际的估计是,2010年底全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就业人员总数,因各种各样的改革,将保留在4000-5000万之间。

  无论哪种估计,未来五年中都可能逐步从国有单位分流出来上千万企、事业单位人员。假定他们都能够就业,那新就业岗位只能是非国有单位(包括改制后的国有单位),多数又将是非公有制单位。非国有单位,特别非公有制单位的就业人员将因此激增千万以上。

  以上这些数据粗略地反映了我国非农产业的就业所有制结构(未涉及纯农户),以及在未来五年中可能出现的主要走向。但是,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减少的底线在哪里,仍然难以确定。

  二、劳资双方的人员比例:9比1,雇主中“个体老板”最多

  为了描述一个巨大的就业群体中的劳资关系,首先应该将就业人员中的雇主(俗称“老板”)和雇员进行数量上的区分。

  第一,非国有单位的情况2005年底,城镇法人单位、城镇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和乡村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为43965万。在这个总和中,减去6488万国有单位就业人员以后,城乡非国有法人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的就业人员为37477万人。直观地说,2005年有约3.8亿人在非国有单位就业。

  以国家统计局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报告公布的企业法人单位的数据为背景,”扣除其中19.2万户国有企业后,其它305.8万个非国有企业法人单位按照每个企业一个法人代表计,其企业雇主也是305.8个(其中私营企业198.2万户,雇主也是198.2万个)。个体经营户3921.6万户,从业人员9422.4万人,户均2.4人。雇主近四千万人。2004年底,非国有单位大大小小的雇主总数在4305.8万左右。

  2005年非国有单位就业人员约37477万人,其中减去上述雇主人数以后,雇员约为33 1 71.2万人。在非国有单位的全部就业人员中,企业雇主和个体户雇主所占比例为11.5%。雇员与雇主的总体比例大约是8.9比1.1。

  第二。国有部门情况:按每个国有法人单位一个法人代表计算,2004年国有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的雇主约为21 1.1万个,雇主人数占2005年底国有单位就业人员的3.3%。雇员与雇主的总体比例是9.7比0.3 。

  第三,国有、非国有单位的总体情况:2004年底国有、非国有各经济类型单位的雇主总数约为45 16.9万人,相当于2005年城乡法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就业人员总数的约10.1%。雇员与雇主的比例大约是9比1。

  发展中的非国有单位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渠道,一些业主也能够严格依法或凭良心善待雇员。但是,国家的执法检查和一些重要数据显示,在广泛的社会层面上,人数少的雇主阶层(包括部分国有单位的雇主)和数量庞大的雇员阶层之间的矛盾,即劳资之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还是在逐步发展。这个涉及数亿人的矛盾“协调处理的难度也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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