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中将外资并购定义为: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
本文主要结合真实案例,就股权并购中认购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这种情况,在确定各方出资比例的问题上提供一点经验,以和同行商榷。
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的规定,外资并购的方式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其中股权并购又分为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原股东的部分股权(外国投资者购买原股东全部股权的情况此处不赘,因为那将导致目标公司变更为一间外商独资企业,不存在本文所涉及的确定中外双方出资比例的情况)或外方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两种方式。第一种直接买股权,很容易理解,实践操作中也比较常见,按照10号令第18条第1款规定: 注册资本不变; 外方的出资比例是其购买的中方出资额。购买的对价是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确定。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评估值600万元人民币。中外双方一致同意由外国投资者向中方股东购买40%股权,则外国投资者应向中方股东支付240万元人民币,中方股东将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中的4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成立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双方出资比例为中方60%,外方40%。
其实,在10号令中,对此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本条很明确地规定了确定各方出资比例的方法,还举刚才的例子: 目标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假设全部由一个中方股东持有; 外国投资者(外方)经与中方谈判,希望以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并购。经过评估,目标公司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总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外方投资400万元人民币,向目标公司增资。按照10号令的规定,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也就是100万元加上400万元,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那么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如何确定呢? 根据第18条第2款,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目标公司资产评估是600万元,这600万元我们可以理解为中方在将要设立的合资公司中的出资,外方投资是400万元,所以双方的出资比例应该是60:40,也就是说在500万元注册资本中,中方的出资额应该为300万元,外方的出资额应该为200万元。
但是在经办的某个项目中,审批过程就遇到了实际操作的问题,无法按照上述方法完成并购,而是通过折中办法完成的。
案例的基本情况是: 目标公司为境内民营企业(有很少的一点国有股权,与今天讨论的问题无关,故忽略不计),共有3个公司,分别设立于3个省或直辖市,3个公司的境内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完全相同。外方同时向3个公司增资,完成增资后3个公司均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均由中方占股60%,外方占股40%。3个公司原来的注册资本各不相同,为了说明案例,我们假设都是100万元(案例中所涉及的数字均为虚拟,主要是为了说明问题)。每个公司的评估值均为600万元,按照10号令的规定,应该由外方向每个公司增资400万元,使每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再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中方出资比例60%,即出资300万元; 确定外方出资比例40%,即出资额200万元。我们在合同、章程中如是表述,商务部门也都照此批准了。
问题出在我们去三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认为:中方的出资额应该就是原来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外方的出资额应该是增资的400万元,在增资后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中,中外双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为60:40,而应是20:80。显然,无论是从法规规定的角度,还是从一般人们的认知和常理上,这都是很荒谬的,中方也绝无可能接受。
由于中方不可能接受增资后其在中外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只剩20%,所以我们修改了合资合同和章程: 注册资本500万元,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1)中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外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经过对公司的资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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