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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是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改、财政、建设、城管、税务、工商、国土、环保、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改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下达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区财政部门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建设项目单位投资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情况;

  区建设部门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提供审计所需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

  (一)由区财政、镇(街道)财政注入资金或上级财政资金拨款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提供土地、市政配套等优惠政策或负债投资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

  (三)各镇、街道、各部门自筹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的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筹资建设的项目;

  (五)国有控股企业筹资建设的项目;

  (六)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委托政府或政府部门实施的项目;

  (七)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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