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公布的一般要求(2)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敌意性,争取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合作,同时也为了保证目标公司管理层有时间就收购要约发表意见。但从收购人的立场考虑,这种作法难免对其造成不利,因为愈早通知目标,目标公司愈能在时间较充裕的情况下拟制各种反收购措施以制止收购成功。”
我国关于收购要约的公布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我国《证券法》关于收购要约公布程序的规定比较切合实际,对我国很需要监管的证券市场来说非常必要。遗憾的是,这些规定也是只针对强制收购要约,似乎自愿收购要约就不需要公布,也不需要监管似的。
收购要约公布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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