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资产收购 >
外资收购的合理性问题(2)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时间拖得越长,实际收购的价格就越低。货币的使用价值决定了货币价值与时间有着直接的关系。境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内地A股上市公司时,协议收购信息与实际付款的时间差还具有另外的市场交易价值。收购信息的披露本身就可能成为影响市场的刺激性消息,如果配合在境内外二级市场的运作,更可能获得市场交易利润。这些利润也许就是协议收购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将要支付的款项的来源。从证券交易规制的角度来看,这些市场运作只要没有内幕交易就不违反法律,且社会可以接受。因此,在法律上界定取得一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它将决定上市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什么时间起属于买者?财产所有权取得是从转让协议签字并生效时算起,还是从支付第一批款项时算起?是从政府批文算起,还是从办妥合资企业法律文件时算起,或是从收购者付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算起?不同的时间计算方法对于收购者所有权的取得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根据协议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越早,支付款项越晚,对于收购者就越有利,反过来,对被收购企业就越不利。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应从会计验资后取得新的营业执照时算起,企业股权让生效。在此之前如果从事市场交易财产权利就是不完整的。如果在这种交易过程中还包括有第三者的权利,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这第三者可能是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外资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在最后一笔款项没有付清前,并不是这部分股权的所有者,而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企业资产使用者,如果最后一笔款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者可以收回股权。如果在境外机构收购境内地方企业时,出现第三债权人的债务纠纷,就有可能在境外发生债务诉讼。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收购协议和操作程序中,境外收购者分期付款的时间如果太长是不合理的。因为法律含义上的股份所有权与金融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受益权之间存在差异,一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类是证券法调整的股票(交割与清算)交易权。这两种权利在操作上完全不同,导致出现了这种现象:还不具有民法意义上完整财产所有权的买主,将这种财产代表凭证收购信息在二级市场上运作,却可以获得证券法意义上的属于他们的可观利润。这是由资本市场运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例如,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披露了他将要购买一项资产,或收购另一家上市企业的控股权。如果市场预期这项资产或这家上市企业会升值,购买这项资产或收购该上市企业的公司的股票就可能上涨。这样通过二级市场的运作,股票上涨的差价就归于了运作者所有。反过来,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收购者的背景和实力,其以往信用记录等无形资产,也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如果这些影响是正面的,此前运作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会获得差价的利润,这部分利润理所应当也归运作者所有。如果再经过付款时间的配合,用这笔利润支付收购国有企业的协议款的话,境外市场的“时间差”就有可能导致出现我国民间所说的“空手套白狼”现象。

  我国证券法并未认定这种资本市场运作具备不合理性,但是,在民法精神和逻辑的推理之下,这种证券操作的确有难以令人信服的问题。处理这个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如何约束收购国有企业的协议付款时间。这不仅需要双方协议的约束,还需要法律和法院的认定,以及政府部门在审批合同时的限制。不过,由于缺乏法律指引,下级政府出卖自己的股份最后的根据是上级政府的批准,这种政府批准政府的做法在本质上意味着出售股份者和批准者是同一个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审批是否能客观,并做出限制性行政约束,是目前解决上述不合理问题的关键所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