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 的股权(表现为股票)可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于公司的人和性质受到了部分限制,但是较之与合伙企业仍然具有很强的可转让性。因此,不论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其股权都具有可转让性。
[②] 本文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草案)》是2004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
[③] 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④]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⑤]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⑥] 傅曦林:《股东名册的固有缺陷及其独立第三方股权登记托管——兼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基本思路》,载//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329 ,2004年12月5日访问。
[⑦] 关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效力,请参阅本文第二部分的内容。
[⑧] 本部分仅及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一般效力,不涉及其他主体置备的股东名册的效力。
[⑨] 我国学者关于股东名册效力的探讨,可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68页,145-152页;张平:《股权转让效力层次论》,《法学》2003年第12期。
[⑩]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
[11] 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形式上的股东,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名义所有人”。实际受让股权的人,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实质上的股东或实际股东,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实际所有人。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