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
[13] 这里仅指记名股票及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包括无记名股票。因为,股东名册不记载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如欲行使股东权必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故此,本专题以下基本上不涉及无记名股票。
[14] 参见《韩国商法典》第353条。《日本商法典》第224条。
[15]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16]相关文献,可参见:赵旭东:《股权转让与实际交付》,《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5日。殷少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履行》,《法制日报》2002年4月14日。张勇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几个问题》,《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139~144页。李洪堂:《论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52~53页。
[17] 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18] 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19] 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监市场字[2001]5号《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21]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22]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23] 参见张平:《股权转让效力层次论》,《法学》2003年第12期。
[24] 证书是记载一定法律事实的文书,只有证明作用而与权利本身没有关系,因此证书不同于证券。关于证书与证券区别的详细论述,请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