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之国际比较(3)
www.110.com 2010-07-08 21:33


   4.关于一致行动原则  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积极配合以获取或巩固对某公司的控股权的行为。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视为一人持有,他们必须依法履行权益披露及强制收购等方面的义务。这一原则对防止联手控制某一公司的股权,操纵股市及杜绝内幕交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国证券方面的立法都对这一原则作出规定。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英国、香港的收购守则等。但各国对“一致行动人”范围的界定却不尽相同。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定的
范围较窄,一致行动人包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辛迪加及其他人。而香港守则规定的范围就较宽,包括该公司的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联属公司,公司的任何董事、财务顾问和合伙人等。
   我国《暂行条例》只有“以间接持有”一词,《证券法(草案)》只用“直接持有或两个以上有控股关系的投资者”来表示一致行动关系的存在,并没有使用“一致行动人”这一概念,也没有对一致行动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这不利于证管部门在实践中全面准确地认定一致行动人,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因此,在未来的收购立法中,应对一致行动人的范围以及一致行动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5.关于要约价格  要约价格指收购人愿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现金价格。在这个问题上,要约人自然是想方设法把价格压低,以降低收购成本,而受要约人则欲竭力抬高价格,以从中获取最大利益,冲突是很明显的。至于究竟如何确定要约的价格,世界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一是由收购要约人自己确定;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定价方法。前者有利于老练投资者的培养与成熟市场的培育,对股市的长远发展较为有利;后者则侧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限制大股东的收购活动,不利于老练投资者的培养。
   我国《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采用法定主义,要约价格以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价格为准:①在收购要约发出前的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②在收购要约发出前的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而《证券法(草案)》对要约价格未作规定。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的收购立法对要约价格的确定宜采取自由定价主义。首先,这是因为我国股市尚不成熟,股价暴跌现象很普通,按照法定主义计算的要约价格,往往严重偏离实际交易价格。若一律采取法定最高价格,则在很大程度上将堵死收购成功的道路。其次,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