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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的思考(6)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出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其自愿放弃有限责任保护原则,由股东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对于公司董事、股东或有关人员拒不移交公司资产和财务账簿资料给清算组的,应推定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清算即被公司股东私分,由股东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完善与清算行为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清算过程中,除了清算主体外,对于公司的股东、董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以及受委托从事清算事务的人均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应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公司的股东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召集股东会选定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负有如实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义务、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的义务等。《公司法》对于上述义务,特别是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大量清算违法行为无从追究,建议《公司法》增加这一类法律责任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公司法》,顾功耘,北京大学出版社。

  [2]《中国公司法原理》,王保树、崔勤之著,社会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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