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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做好普通清算(2)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七、债权登记与核定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确认该债权是否有相应的财产担保。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十五日内或在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等,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企业应当交回《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等有关证件。

  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二)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四)如果企业无法处置上述货物,或处理成本大于清理收入,则可以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将其送交海关,由海关负责处理。在此情形下,企业可以不再补交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清算财产资料的审核

  八、以下有关清算财产的资料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书面证明:

  1.清算的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2.董事会提交清算委员会的财务帐册;

  3.清算方案所列资产的债权债务目录;

  4.资产作价依据。

  九、清算财产的分配

  在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之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给投资者。清算费用、企业债务以及剩余财产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清偿或分配:

  1.清算费用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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