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公安局
对于被抢劫数目的认定,肯定有我们的方法,我们会收集各方证据,对抢劫数目进行认定。被抢劫100万只是假设,根据目前昭通发生的“两抢”案件判断,被抢100万的几率是很小的,我们更希望的是这个文件能成为一个推动民警有效办案的机制,确保自己的“责任田”不发生一起“两抢”事件。
汤光仁
这正是现在国际司法界关于受害人权益保护讨论激烈的问题,即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是否应该视为国家赔偿的范围?一方面,通行的国家赔偿仅仅是建立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执行职务时或者运用国家权力时,过错的行为导致的损害,比如错拘、错捕、错判等,不包括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损失。另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来属于国家职责,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说明国家没有全面履行其保护职责,从常理上认为是存在失职与过错。而且如主持人所说,假如受害人被抢一百万呢?显然不可能用民警、所长或者局长的工资去赔偿,也赔偿不了。所以我认为这一项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需要再作商榷。
[1]
盛大林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实际上,这也是这一措施不够科学的地方。一方面,被抢劫的数额与民警的过错并不一定是成正比的。被抢的钱多,不等于民警的过失大;被抢的钱少,也不意味着民警的过失小。如此直接的联系,过于简单化了。另一方面,民警的赔偿能力也是个现实问题。民警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制度不是要落空吗?
唐贺昆
抢劫嫌疑人选择何地抢、抢几次,跟案发地的所长、局长有何直接关联呢?
刘丹
民警、派出所所长的收入在社会当中仍然是中下水平,而抢劫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天文数字,例如致使受害人伤残、大额的财产损失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民警、派出所所长个人甚至集体都无法去完成赔偿。
根源:单方面加压欠妥
刘木木:从基层巡逻民警到县区公安局局长,从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到停职检查,这固然能给公安机关一个自上而下的压力,但是我们知道,抢劫是一个社会问题,有许多不可控因素。将压力全部放在基层巡逻民警或辖区派出所所长身上,是否欠妥?
昭通市公安局
我们认为这是为了促进工作而不是加大压力。因为我们这个文件出台的最终落脚点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汤光仁
这涉及到法律上因果关系强弱的问题,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通常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也考虑并联或者牵连的因果关系。具体到实际来说,受害人遭受“两抢”侵害确实存在很多的原因,包括:自然环境,如现场的繁华或偏僻、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天气等;社会环境,如当时有其他社会因素促使犯罪发生、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别有用心、当时的执勤人员需要完成其他巡防任务或需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等;甚至还有受害人自身的因素,如受害人促使或者催生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禁止或者限制的时间出现在监管盲区、向受害人显示财物、贪图其他利益而被嫌疑人利用等。因此,简单地将责任锁定在民警或者基层单位身上有点本末倒置。但是,如果不对责任作出一定的划分,则极有可能导致在事情发生后,集体负责最后无人负责,受害人的权益终成镜花水月。考虑到公安机关属于领导负责制的国家机关,我认为应该对相关情况作出责任划分,但是在处理的时候应该同时考虑具体情况。盛大林我认为不妥当。社会治安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不应该让基层的民警独自来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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