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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替民警的错误执法买单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重庆开县三位民工在上海看热闹时,被误认为打人者的同伙,因拒绝传唤被蒙冤劳教。开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上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支付三位民工赔偿金5万余元。
10月13日,三位民工终于得到了赔偿金。(10月15日《重庆晚报》)
 这件事情其实很简单,始于被打者的一个误会,而且,雷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殴打,坚持不肯上警车确实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当时民警态度好一点,和雷某解释清楚,告诉他只是协助调查,并请他配合,或者就在现场将事情调查清楚,而不是用粗暴的方式传唤雷某到派出所,我相信是不可能会导致双方发生所谓的“肢体接触”的。而肖某及其儿子,则本来就没有打人,被打者也没有指证他们,民警有什么权力强行将他们带到派出所呢?如果民警有借“公务”的名义随意将人带到派出所调查的权力,若对方不从,可以使用暴力强迫其就范,那么,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力都将得不到任何保证——这与警察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公共职能是背道而驰的,这种警察与暴徒又有什么区别呢?
  
  相关人等到了派出所后,事情应该可以调查得一清二楚了吧,可派出所却错上加错,将三个无辜的公民交给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使他们失去了最基本的人身自由,并分别被强制劳动180天、180天、202天。退一步言,就算他们“法律意识不强”,不配合民警办案,可不配合并非就等于“妨碍执行公务”,更不等于“违法”。何况,民警是懂法的呀,民警也有义务充分告知他们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期望每一位公民都通晓法律条文,但作为警察,却应该熟悉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所有法律法规,并依法执行公务——如果执法民警履行了告知义务,我想雷某他们也不会坚持不肯上警车吧。很显然,这一国家赔偿是由警察执法不当所引发,并动用公共暴力机构“公报私仇”的产物。
  
  该新闻虽然止三位民工得到5万余元赔偿金就完结了,可法院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却不能仅仅止于对无辜公民的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三位民工得到的5万余元赔偿金不能由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单,而应该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买单,不但如此,政府还应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因为纳税人没有义务替民警的错误执法买单——民警的错误执法所侵犯的不仅仅只是具体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侵犯了抽象的“公民人身权利”本身,如果纳税人因此而买了单,则无异于花钱请别人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虐待自己;同样,如果民警的错误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则难保他们下次不会犯同样的错误,而且也无法重建被他们的不当执法所损害的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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