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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国家赔偿法(3)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应当看到的是,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造成的恶果是极为明显的。少女麻旦旦被某公安机关以“嫖娼”为由抓获,关押十几天,确认错误羁押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赔偿财产利益损失100多元,拒绝赔偿精神损害,致使麻旦旦哭诉无门。

  国家没有不承担自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的理由,因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司法机关都是人民的司法机关。自己的国家、自己的政府、自己的司法机关造成了自己的人民的损害,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一般的人民群众造成他人的损害,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国家为什么要豁免?所谓的条件不成熟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都成熟了,国家为什么还不成熟?所谓的不成熟理论,就是国家至上主义,轻视的是人民的利益。

  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无数的理由,包括保护人民的利益,救济人民的损害,督促工作人员勤于职守,推进国家机关的勤政建设,等等。而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无数的恶果,其中就包括忽视人民的权利,纵容、包庇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养成国家机关的懒惰、不负责任,以至于国家机关的腐败,等等。面对这样的强烈对比,我们有理由反对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吗?

  本期主持:刘家华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正 方

  刘家华(湖南郴州):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符合宪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修改国家赔偿法,应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条款,尽量使法律具体化,以增加可操作性。

  赵云昌(山东临沂):我国民法对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的行为作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了相关司法解释。而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国家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的实质是一样,但其伤害程度有的却远远大于民事侵权,却不予赔偿,这种对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的不平等对待,造成了法治的不统一,使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义和实行意义大打折扣?所以此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

  周岳峰(河南郑州):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标志,也是实现国家法治内在统一的要求,更是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公民的合法权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在社会财富日益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当公民的精神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必要的物质补偿时,同样会造成极大的痛苦,有时甚至比物质损害造成的痛苦还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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