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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国家赔偿法(4)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反 方

  袁诚(四川自贡):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如果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在具体赔偿的时候如何计算赔偿金是一大难题。虽然我国在民事案件中规定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的赔偿,与民事案件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虽然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有可能引起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是国家通过对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后,对受害人的精神上实际也是一种安慰,因此没有必要单独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裴以冈(江苏射阳):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虽然有利于更好地抚慰受害人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是同时也会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较多的顾虑,降低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能,在当前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普遍不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其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其积极意义。

  陈珍建(四川简阳):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不宜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首先,精神损害的范围难以界定。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如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就必须有比较科学的界定方法和程序,否则将造成纠缠不清的尴尬局面。其次,精神损害的程度难以界定。如果没有科学的判定方法,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厉害”就赔偿多,当事人老实就赔偿少的情形,反而有损法律和法治的尊严。第三,在没有比较简便易行的界定方法的情况下,不仅会增加工作量,而且会加剧扯皮。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提高现行赔偿项目的标准,以弥补国家机关违法侵权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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