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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倒(4)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二、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倒签提单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辩称,由于海上货物运输与货物买卖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在发现倒签提单后,只能依据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要么追究日本三井的违约责任,要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提出索赔。本案中,原告先是依据与日本三井的买卖关系进行交涉,不成后方向被告提起诉讼。而根据提单条款,此时被告的承运责任期限早已终止,也不可能再就此问题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因此,原告诉称的损失完全是其索赔不当,延迟提货造成的,与被告倒签提单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还对原告与华扬公司的转卖合同提出异议,认为即使其不倒签提单,原告也不可能按时交货。

  被告的这一辩称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未能正视倒签提单的严重性质,站在局外人的立场上否认其侵权行为与本案事实的发生和发展的必然联系。

  (1)根据国际惯例,收货人在得知其进口货物的提单被倒签之后,可以有条件的接受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还可以在接受货物后根据损害情况提出索赔。权利如何行使,取决于收货人对自身利益的权衡利弊。本案中,原告在确认提单被倒签后,即于1991年11月12日通过传真向日本三井交涉,根据市场行情要求日本三井降价销售,否则拒收货物。由于日本三井对此迟迟不予答复,原告可以理解为日本三井可能会收回货物,也可能会降价销售,致使该批货物的归属在客观上处于未确定状态,这段时间原告不予提货是正确的。原告是在接到日本三井1992年1月18日否认倒签提单、催促付款的电传后开始行使拒收权的,同时继续与日本三井交涉。1992年2月14日厦门农行对外付款,日本三井停止了与原告的接触,表明事情已无法协商。此时货物仍滞留在码头,不仅费用不断增加,而且由于已超过报关期限,海关已有权提取变卖。原告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决定报关提货的。原告在此期间支付的与货物存放时间有关的港口费用、保证金等,完全是被告倒签提单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提货后,鉴于被告在答辩中称此事“与船东无关”,原告又出于与提货同样的动机将货物售出。但由于行情下跌,销售所得未能达到原定售于华扬公司的成交额。因此,这一差价损失也是被告倒签提单造成的。至于仓租费,扣除原告原定履行与华扬公司转售合同时须承担的部分,其余多支付的费用也与倒签提单有直接关系。这些都是应由被告负赔偿责任的。

  (2)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根据国际惯例,收货人既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开始试图用协商方式处理纠纷,因日本三井已得货款,致使协商不成。原告遂决定以承运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提单签发者的责任。这种选择符合法理,也符合国内外的诉讼实践。被告援引提单条款,认为原告无权在承运责任期间终止后就货物运输问题向其索赔,这实质上是把因货损货差引起的运输责任与倒签提单的侵权责任混同起来了。根据法理和国际惯例,倒签提单作为一种欺诈行为,承运人一旦实施,便失去了享受该提单所赋予的责任限制、免责等权利。因为从运输合同的角度讲,可以认定该提单本身就是承运人伪造的单据,故不具法律效力。事实上,被告也并非不知倒签提单的严重性质,否则便不会要求日本三井出具保函。至于原告起诉时,被告已很难再对此采取补救措施的问题,也只能视为是被告倒签提单所应预见并承担的风险,否则,就不能解释其为何要索取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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