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海商法案例 >
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倒(5)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3)该批货物是原告代华扬公司进口的。洽谈中华扬公司与日本三井也有接触。日本三井要求修改信用证装船期,原告是在征得华扬公司的允许后才同意的。但华扬公司也清楚神户到厦门的航程,故他们认为“安涛江”轮抵厦时间太迟,由于当时市场行情下跌迅猛,除非降价和支付违约金,否则他们是不会接受的。据此,不难认定被告倒签提单直接影响了原告履行与华扬公司的转售合同。

  三、原告是否已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失的扩大?

  原告在表示拒收货物后,出于减少损失的动机又将货物提取变卖,既然如此,就存在一个合理时间提货的问题。日本三井是在1992年1月18日电传原告否认倒签提单的,表明其不会考虑降价销售问题。特别是在厦门农行对外付款,日本三井停止了与原告的联系后,则进一步表明其完全不可能再来处理这批货物。如果说原告已考虑到避免损失的扩大而决定先予提货,那么其最迟应当在2月底办完报关提货手续。因此,可以认为在这之前的码头费用和保证金系被告倒签提单侵权行为造成的,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之后的费用则应认为是原告未及时提货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并且迟延提货对接下来的销售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原告诉称的货物销售差价损失中,也有一部分应认定为是其未及时提货造成的,这些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