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一、联发公司、茂林合板厂连带赔偿广澳公司可得利润损失人民币2,726,041.40元、违约金损失150,000美元、申请冻结信用证和诉讼前扣船申请费人民币57,580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
二、驳回联发公司的反诉请求联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广澳公司没有付款赎单,不具备侵权索赔的基本条件;联发公司的预借提单行为与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没有必然联系。请求上级法院撤消原判。
广澳公司答辩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不以取得提单为起诉的条件;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是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预借提单的必然结果。请求上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经二审法院调解,广澳公司与联发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由联发公司补偿广澳公司总计30万美元。
[评析]
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通常在提单上注明“已装船”字样,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装船。收货待运提单上没有“已装船”的字样,也没有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装船。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仅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的提单。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签发提单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货物已装船的,签发已装船提单;货物未装船的,不能签发提单或者只能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我国海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承运人对未装船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称为预借提单。预借提单行为明显带有欺诈性,扰乱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秩序,侵害收货人的利益。由于托运人和承运人预借提单,使收货人遭受损失的,应由托运人和承运人负责赔偿。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预借提单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预借提单的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及赔偿范围等该类型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预借提单的事实认定。
预借提单的客观要件是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货物并未装船。本案中,原告广澳公司经调查,掌握了确凿证据,证实在提单签发之日(7月31日), “新发”轮还在汕头港从事上一航次的卸货,不可能在印度尼西亚装载本案货物。
被告联发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货物于8月13日才开始装船,8月26日才装船完毕。很明显,联发公司预借了提单,时间长达26天。在这一问题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也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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