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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连运9503”轮载货物保险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货物运抵收货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应在十天内向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1.保险凭证、运单、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直接费用的单据。该两条的约定,主要是方便确定货物的损失,十天内向保险机构申请会检,保险人不一定在十天内进行检验。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亦未必每一票货物均完全具备这些单证。被保险人应注意提取和收集港口部门的货运记录、理货报告等一切有关货物价值、受损情况、受损原因等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商检等公证机关检验、鉴定。本案原告只能提供收货人单方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据不够充分。保险人拒赔和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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