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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实现八大突破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历史将记住这一天——2008年2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当天,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7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的水环境质量已经到了一个危险的临界点,从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到太湖蓝藻暴发危及无锡群众饮水安全,直至刚刚发生的汉江严重污染致使20余万人无法正常用水,千吨融雪剂流入水源地造成广东上万村民饮水困难……一起起水污染事件不断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也凸显了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目前全国7大水系的26%是Ⅴ类和劣Ⅴ类,9大湖泊中有7个是Ⅴ类和劣Ⅴ类,水环境将是未来相当一个历史时期内环境领域的最重要、最紧迫的主题。

  面对水环境的挑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者注:根据刚公布的新时期以来的第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了“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思想。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战略思想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一战略下的五大强有力的对策——严格环境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全面防治污染、强化综合手段、鼓励公众参与,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都上升为了法律意志。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修订指导思想明确,内容比较全面,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不仅内容大为丰富,而且结构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不少亮点,如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确立超标违法原则,强化淘汰严重污染的落后产能机制;还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这次修订取得了重大突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共22条,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条,处罚手段上凸显了更多的刚性,明显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既可对污染物的排放形成强大压力,又可对水环境的治理形成积极动力。

  具体来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以下8个方面的新突破,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亮出了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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