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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实现八大突破(2)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显示了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在这一章中,一是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四是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总量控制制度适用范围扩大

  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总量控制范围扩大到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为实施减排的目标责任状提供了法律支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企业停产关闭,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区域限批”制度法制化

  “区域限批”制度是以解决区域严重环境问题为切入点,从根本上推进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走出低水平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实践证明,“区域限批”制度作为环境执法手段,效果非常明显,既解决了一些遗留的严重环境违法问题,也扭转了一些地方政府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使他们逐渐甩掉对高耗能产业规模数量的依赖,加速跨入发展新型产业的行列。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这使得“区域限批”制度法制化,使“区域限批”制度从过去运动式的“风暴”变成常规化的法律制度,将使“区域限批”制度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减排目标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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