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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亮点(2)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1“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水污染防治法》修改

  党和国家非常关心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胡锦涛总书记要求“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这些以人为本的思想不但指导了该法修改过程,而且在法律中得到直接体现。如在第一条立法目的部分,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在第三条指导原则部分,提出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在结构上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即第五章共10个条款;在罚则部分的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加重了危害饮用水行为的处罚,从而将“保护饮用水安全”放在了首位。

  2加大政府环保责任

  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有很多污染项目,尤其是大的污染项目,不是监管部门决定的,而多半是地方政府决定的。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者,把政绩留给自己,把污染留给社会,把治理留给下一任政府,把后患留给老百姓。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背后,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努力探索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机制。将环境指标纳入政府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斩断这种保护主义的利剑。新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政府的责任机制:

  (1)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2)国家施行水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明确提出了“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3)新法中还规定,地方政府有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或适时修订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的地方标准,调处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责任。

  3加大了企业违法成本

  为什么说新法是一部“重典”?主要体现在这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因为在一些地方,对一些违法企业来说,原法的处罚力度微乎其微,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新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则由原来的13条增加到22条,加大了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这样,既可对污染物的排放形成强大压力,又可对水环境的治理形成积极动力。“重典”治污,这将使长期以来因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得到改善,也成为该法修订后的突出亮点。这些亮点可以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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