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亮点(3)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1)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首先,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如罚款50万元的规定有六条,100万元一条,而过去大多较低。其次,取消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实际上是“上不封顶”了。第三,倍数计罚法。如第七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l至3倍的罚款。第四,比例计罚法。如第八十三条,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第五,累积计罚法。即违法排污的时间越长应受罚款额度越高。如第七十四条,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其违规排放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至5倍的罚款。

  (2)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新法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即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 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

  (3)创设了新的处罚方式。针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做了详细规定;针对私设暗管行为,责令停产整顿,针对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4)扩大了应受处罚的对象。新法规定了3类处罚对象: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保监管人员;二是排污单位;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该单位,还要处罚该单位直接责任人,这就是所谓“双罚制”。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规定了举证责任转移。新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排污企业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没有过错,他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4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在以上必然由政府主导的措施之外,还有一条是必须要存在的,那就是“公众参与制 度”。目前,在各种发展主题被束缚进新的轨道之前,用什么来遏制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资本的结合?这就是公众参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