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的实践证明,将《环保法》定位为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的基本法,是妥当的。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赋予《环保法》在国家环境保护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也是符合环保法制建设统筹兼顾的要求的。尊重和坚持《环保法》作为“基本法”的功能定位,是《环保法》修改的前提和基础。
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环保法》的修改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观,其根本着眼点是要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如此,对于《环保法》的修改也是如此。
《环保法》的修改,应当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行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核心,贯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防治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和遏制人为生态破坏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为手段,全面统筹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根本指导思想。
《环保法》实施的实践证明,它是一个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总体上是行之有效的,应当保持其名称和基本框架的稳定。在修改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和发展与法制建设的统一,深入总结吸取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以宪法为根据,并与有关环境、资源、生态保护的法律相衔接。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实行了四个转变:环境与经济“两张皮”向“双赢”的转变;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为主向依靠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清洁生产的转变;由单个企业污染治理向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转变;由以污染防治为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转变[9].反映在环境政策上,也正在发生四个转变:政策的制定由单纯的环保决策向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转变;政策的内容由污染防治为主向加强生态保护转变;政策的重点由点源治理向区域、流域综合治理转变;政策的手段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修改《环保法》应该把这些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并对经济社会可能带来的新的环境问题用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制约。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功能划分,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等三个关系,从全局利益出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健全与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针对新世纪新阶段环境保护中面临的现实和潜在问题,对《环保法》的现行原则和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充实。坚持创新与借鉴相结合,同时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经验,并注意与我国缔结和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相“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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