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总铅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7 总镍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18 总铜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19 总锌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20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7486—87
21 挥发酚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17133—1997
23 硝基苯类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24 苯胺类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25 二氯甲烷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0—199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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