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
www.110.com 2010-08-02 16:05
18 总氰化物 0.5
19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1 总镉 0.1
22 六价铬 0.5
23 总砷 0.5
24 总铅 1.0
25 总镍 1.0
* 烷基汞检出限:10 ng/L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生产企业。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 30
3 悬浮物 1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 氨氮(以N计) 5
7 总氮(以N计) 15
8 总磷(以P计) 0.5
9 总有机碳 15
10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11 总铜 0.5
12 挥发酚 0.5
13 硫化物 1.0
14 硝基苯类 2.0
15 苯胺类 1.0
16 二氯甲烷 0.2
17 总锌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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