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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
www.110.com 2010-08-02 16:05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合成类制药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者一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6 月30 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0(35)

  5 化学需氧量(CODcr) 200(180)

  6 氨氮(以N计) 40(30)

  7 总氮 50(40)

  8 总磷 2.0

  9 总有机碳 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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