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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
www.110.com 2010-08-02 16:05

  序号 药物种类 代表性药物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1 神经系统类 安乃近 88

  阿司匹林 30

  咖啡因 248

  布洛芬 120

  2 抗微生物感染类 氯霉素 1000

  磺胺嘧啶 280

  呋喃唑酮 2400

  阿莫西林 240

  头孢拉定 1200

  3 呼吸系统类 愈创木酚甘油醚 45

  4 心血管系统类 辛伐他汀 240

  5 激素及影响内分泌类 氢化可的松 4500

  6 维生素类 维生素E 45

  维生素B1 3400

  7 氨基酸类 甘氨酸 401

  8 其他类 盐酸赛庚啶 1894

  注: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 所列的方法标准。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5 水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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