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1—198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
9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10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11 甲醛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 13197—1991
12 乙腈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 附录A
13 总余氯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 11897—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 11898—89
14 粪大肠菌群数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和滤膜法 HJ/T 347-2007
15 总有机碳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 13193—9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1—2001
16 急性毒性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5441—1995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乙腈的测定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T-GC-F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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